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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登記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作者權益,方便在糾紛產(chǎn)生后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而設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權利人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有關部門在核實后,發(fā)給申請人相關證件,以此來證明其擁有對相關作品著作權的制度。在我國,這一制度在計算機軟件業(yè)內(nèi)得到了較為普遍的實行,在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領域內(nèi),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
1、攝影作品的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請的單位是省一級和國家版權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qū)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qū)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照片)以及《權利保證書》,填寫作品登記表,并繳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該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2、登記作品經(jīng)作品的登記機關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記機關發(fā)給作品登記證。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核查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材料之日起計算。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制度,是適應時代發(fā)展的一種新型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制度,能夠理順各方的權益,很好地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也是當今知識產(chǎn)權保護制度的一個主要發(fā)展方向。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難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進行登記,是因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這種保護方式成本太高,也難以保證效率。
總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護攝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最好是盡可能地結合多種保護方法,從各方面都不給侵權者可乘之機,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切實執(zhí)行各項措施,以期建立一個保護著作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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