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都是屬于非法集資的行為,好多人都不理解這兩者之間具體的區(qū)別是什么,今天我們就來具體講解下有關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有哪些區(qū)別。
集資詐騙定義: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以下4點:
①卷款跑路;
②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③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④具有其它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義:
非法吸存=非法吸儲,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簡稱。定義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有什么區(qū)別?
區(qū)別1:從犯罪構成來看
A.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使用”型犯罪,對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要求;
B.集資詐騙罪屬于“占有”型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具有不歸還集資款的故意。
區(qū)別2:刑罰上的區(qū)別
A.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刑期為十年,懲罰的點是“未經批準”,哪怕是吸收了十個億也是十年。
B. 集資詐騙,個人上了一百萬,最高刑期就可以到無期,其本質上是一種詐騙行為。
區(qū)別3: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A. 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B.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區(qū)別4:兩者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A.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B.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區(qū)別5: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不同。
A.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yè)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B. 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wěn)定的業(yè)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區(qū)別6:兩者造成的后果不同。
A.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B.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fā)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區(qū)別7:案發(fā)后的歸還能力不同。
A. 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
B. 如果案發(fā)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的講解我們應該了解了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義,以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qū)別,希望可以幫您更深入的了解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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