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統計登記暫行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統計登記暫行辦法修正案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和年度檢驗”。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統計登記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實申報統計有關資料?!?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河北省統計檢查監(jiān)督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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