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南省
- 【發(fā)布文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7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2-09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jiān)督預算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jiān)督預算條例》的決定
(2007年2月9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2月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7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jiān)督預算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設區(qū)的市”修改為:“地級市”。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省、地級市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審。
“縣級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一般應不遲于當年10月提出,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審?!?
四、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和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
五、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應當將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算和下一級政府經批準的決算匯總后,在10月底前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決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jiān)督預算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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