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作的各項準備工作。審理前的準備是在普通程序中,為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以及案件及時、正確的審理而設立的必經程序,也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依照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原告口頭起訴的案件,也應當在立案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告知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起訴是全面系統(tǒng)地反映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原告對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事實所持觀點和看法的訴訟文書,被告有權了解原告起訴的具體內容并行使自己的答辯權,人民法院為了正確行使審判權,有義務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被告,以保障被告的答辯權的行使。但是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對于已決定受理的案件,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正確履行訴訟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所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以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必須采用合議制,為一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充分行使,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組成后,法院應當在3日內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jù)
審閱訴訟材料是在審判前的準備階段承辦案件的審判員必須進行的工作,主要是通過審閱原告提交的起訴狀、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各自的證據(jù)和其他訴訟材料,初步了解案情,掌握雙方當事人爭執(zhí)的問題和矛盾的焦點,并確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是否充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jù),案件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涉及的有關專業(yè)知識以及案件是否能及時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審閱訴訟材料是審判前的準備工作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jù)是對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補充。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但人民法院并不是完全消極被動的,對于案件必要而當事人又無法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進行收集、調查工作。這是案件能否及時開庭審理以及開庭審理能否查明案件、分清是非,從而作出正確裁判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民事訴訟特點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
人民法院如果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查閱,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在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委托調查時,委托法院必須提出委托調查書和明確的委托項目和要求;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法院的委托調查書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應在30日內函告委托法院。
在調查收集證據(jù)過程中,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的案件的有關問題,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勘驗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鑒定;案件比較復雜、證據(jù)材料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jù)。
4、當事人的追加
在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或者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此謂當事人的追加。追加當事人只有在訴訟屬于共同訴訟的情況下才會發(fā)生。
追加當事人是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而設立的訴訟制度。如果追加當事人,追加前的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對追加后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在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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