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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起訴審查以后,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3、當事人的起訴屬于其他情況的,分別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xié)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除外。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因仲裁條款或協(xié)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方對人民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判決不準離婚、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8)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9)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0)對于專利糾紛案件的受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列舉了若干專利糾紛案件,并規(guī)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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