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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訴訟程序與判決結(jié)果公正的有力保障。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quán)提出回避申請。
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執(zhí)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quán)要求他們回避,他們也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及姻親關(guān)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guān)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guān)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當事人有權(quán)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quán)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
(一)未經(jīng)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注:回避制度不適用于證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對回避人員僅列舉了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而沒有規(guī)定證人需要回避。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币虼?,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另外,證人是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作為證人。證人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就其耳聞目睹的或者間接知曉的案件情況向人民法院進行陳述。因此其陳述就難免帶有某種主觀偏向,故人民法院需對證人證言進行審查和判斷,以確定其真?zhèn)位蜃C明力的大小。正因為這樣,證人便無回避的必要,因為證人不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他的作證,雖可能帶有某些不客觀因素,但經(jīng)過審判人員結(jié)合對其他證據(jù)綜合判斷之后,才會決定是否采信。所以,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并且能真實表達意志的人,均有作證的義務,不得適用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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