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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證罪的認定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zé)任,疏忽大意,或者業(yè)務(wù)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gòu)成偽證罪。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yīng)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fā)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quán)利、人身權(quán)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zé)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為經(jīng)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5.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qū)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fā)生的;后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xiàn)的;后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fā)。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情節(jié)上,提供偽證;而后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后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guān)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nèi)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guān)系的犯罪情節(jié);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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