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的合并是指基于各個訴的主體或內容上的聯系,把幾個訴合并在一起共同審理和解決。當事人是多數(3人以上)的訴或訴訟標的是多數的訴,都叫作訴的合并。
一、訴的合并的條件
1.擬合并的幾個訴必須存在牽連關系,也即各訴的相關要素存在聯系,包括訴的主體牽連和訴的客體牽連,這是訴的合并的本質要件;
2.擬合并的幾個訴應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
3.合并的各訴在審判時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要么都適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適用簡易程序;
4.合并的時間一般應在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
5.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6.訴的合并審理能夠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由于合并審理的訴具有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分別情況作出判決。如果訴的合并會導致訴訟更加復雜,不符合訴的合并目的,則不應合并。
二、訴的合并的情形
1.訴的主體合并
訴的主體合并,又稱訴訟當事人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典上的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最典型的訴的主體的合并。
2.訴的客體合并
訴的客體合并,又稱訴的標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將幾個獨立而又存在牽連關系的訴訟標的,合并于同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如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幾個獨立之訴的合并。
3.訴的混合合并
訴的混合合并,即訴的主體與客體的共同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將數個訴訟主體的相互間存在牽連的數個獨立的訴,合并于同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的情形。這類訴的合并,如普通的共同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參加之訴的合并。
三、訴的合并的價值
1.公正的價值
訴訟中公正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訴的合并可以使當事人對于在事實和法律上有牽連關系的訴一起提出,這樣就可以使法官在審判時把前后關聯的證據和事實進行查明,有利于實體公正實現。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之訴為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使得對訴訟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有利于自己的事實進行主張,對不利的證據進行反駁,從而體現訴的合并之公正價值。
2.效率價值
訴的合并是將幾個獨立的訴合并到一個程序內審理并解決的制度,可以節(jié)省大量的訴訟成本,有利于減少訴訟拖延,實現訴訟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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