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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fā)生的,案件一經(jīng)發(fā)生,往往就會被人所感知,因此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jù)形式。
一、證人證言特點
1.證人證言的相關性,即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有關,并且由于證人證言的存在使得案件事實的存在有了更大或者更小的可能性。它是決定證人證言證明力的關鍵。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相關性是一種客觀屬性,其根源于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是基于案件事實作用于客觀事物及證人的主觀所產(chǎn)生的,而非人為的牽強附會的聯(lián)系。
2、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即證人證言是真實的證據(jù)材料,虛假的證人證言沒有證明力。證人證言是否真實有其客觀標準,即證人證言是否具有客觀性。如果證人證言所陳述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該證人證言就是真實的,反之,就是虛假的。
3、證人證言的法律性,即證人證言依法成為訴訟中的證據(jù)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及法律對證人證言成為訴訟中的證據(jù)在資格上的限制。法律性是證明力的前提。證明力是證人證言作為定案根據(jù)的基礎,如果沒有證明力,具有法律性的證人證言也就沒有現(xiàn)實的訴訟意義。所以,證人證言的法律性是保證證人證言具有一定證明力的前提。
二、證人資格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未成年人可作為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證人優(yōu)先:律師做證人時不能再作為訴訟代理人。
三、證人出庭方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3)費用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2、人民法院可依職權(quán)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關系的;
(3)涉及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訴訟的(即公益訴訟的);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職權(quán)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jié)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3、未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4、簽署保證書
(1)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2)保證書應當載明:據(jù)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nèi)容;
(3)證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p>
(4)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5、證人不必出庭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作證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方便不能出庭作證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作證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5)可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shù)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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