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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提起仲裁申請
申請人應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一式五份;簡易程序 中申請人應提交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和傳真也應 寫明);
(2)申請人所依據(jù)的仲裁協(xié)議,可以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也可以 是以其他方式在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依據(jù)。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 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
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有關的證明文件應一式五份提交仲裁委員會,簡易程 序中申請人應提交一式三份前述文件。
申請人應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guī)定預繳仲裁費。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內(nèi)(簡易程序為20天)向仲裁委員會秘 書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文件一式五份(簡易程序為一式三份)。被申請人如有反請 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起30天內(nèi)(簡易程序為20天)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 會秘書處。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在其書面反請求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項目和 金額、反請求理由以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證據(jù),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并預繳反請求 仲裁費。
第二步:選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 員名冊中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 共同選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未能共同選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在簡易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應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內(nèi)共同選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 主任代為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
第三步:審理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jīng)雙方當事人申請或經(jīng)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 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jù)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簡易 程序由仲裁庭根據(jù)案情決定是否開庭審理。仲裁庭開庭審理時,當事人應當對其申 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做進一步的陳述,出示有關證據(jù),回答仲裁庭的提 問,并可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開庭審理后,當事人應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補交證明材料。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作出裁決書。簡易程序的裁決書應當在最后一 次開庭審理之日起30天內(nèi)作出;書面審理的,應當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內(nèi)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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