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qū)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以下兩點:
(1)人民法院轄區(qū)與國家行政區(qū)域相一致,使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qū)內之間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當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區(qū)域內時,訴訟就由設在該行政區(qū)域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與人民法院轄區(qū)之間的隸屬關系。即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在哪個法律的轄區(qū)內,案件就由轄區(qū)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標準,《民事訴訟法》將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二、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之間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
由于當事人有原告與被告之分,所以要確定管轄法院,還必須明確以哪一方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標準。對此,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p>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可知:當事人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作了補充性的規(guī)定:
(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后,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系提起的訴訟,由實地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實地”原則,既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而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又有利于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查清案件事實,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或勘驗,及時、正確地作出裁決,有助于判決的執(zhí)行。但在特定情況下,適用這一原則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辦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就被告”原則作了些例外規(guī)定,通稱“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該法第23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其中的身份關系,指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如因婚姻、血緣等產生的婚姻關系、收養(yǎng)關系、親子關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
(4)正在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意見》中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guī)定: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服指定監(jiān)護或者變更監(jiān)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追索贍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9)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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