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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于訴訟,由人數(shù)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一、訴訟代表人的性質
訴訟代表人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訴訟當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這是訴訟代表人的一種特點,也是其與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所在。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有以下幾點區(qū)別:(1)由于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當事人,因此他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訴訟代理人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系。(2)訴訟代表人實施訴訟行為,不僅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為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行為是為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利益。(3)訴訟代表人在人數(shù)不確定的情況下,是由部分當事人推選出的,即由部分當事人授權,但其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利害關系人有效。訴訟代理人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必須有全體被代理人的授權。
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三、訴訟代表人的作用
訴訟代表人制度既為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人進行訴訟提供了可能,又簡化了訴訟程序。
四、訴訟代表人的相關規(guī)定
1、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shù)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jù)《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guī)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shù)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訴訟代表人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shù)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3、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后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xié)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chǎn)生后,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后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五、訴訟代表人不宜適用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適用代表人訴訟可能會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就不宜適用代表人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頒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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