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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10-12-09 實施:2010-12-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權行為導致流浪乞討人員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門能否提起民事訴訟的復函(〔2010〕民一他字第23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刑他字第0034號、〔2010〕皖民一他字第0006號《關于被告人張男男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及王小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流浪乞討人員因侵權行為導致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駁回起訴。
此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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