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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申請人張展魁、張維娜、張偉宸要求宣告被申請人張可夫失蹤一案,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張展魁、張維娜、張偉宸訴稱:被申請人張可夫系三申請人的父親。1991年8月被申請人張可夫和申請人的母親肖錦秀離婚后即外出并下落不明。申請人曾登報尋找未果,至今沒有音信。被申請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處于無法保護狀態(tài),故申請宣告被申請人張可夫失蹤,并指定申請人張展魁為其財產(chǎn)代管人。
經(jīng)查:被申請人張可夫,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漢族,系原石河子市造紙廠退休工人。被申請人張可夫系三申請人的父親。張可夫與三申請人的母親肖錦秀于1968年11月4日結(jié)婚,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即三申請人。張可夫與肖錦秀于1991年8月28日在石河子市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張可夫未打招呼即離開新疆石河子,去向不明,期間亦未與三申請人聯(lián)系過。2009年7月31日,申請人張維娜在《新疆晨報》上登出尋人啟示尋找張可夫,并多方查找其下落,均無果?,F(xiàn)張可夫已失蹤長達二十二年之久,至今杳無音訊。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3年12月7日發(fā)出尋找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xiàn)已屆滿,張可夫仍然下落不明。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宣告張可夫失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法律分析
被申請人張可夫自1991年8月28日與肖錦秀離婚后離家出走,至今已長達二十二年之久沒有音訊,經(jīng)申請人多方尋找無果。法院登報公告查尋,仍下落不明。三申請人作為張可夫的婚生子女,來院申請宣告張可夫失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法院應(yīng)予支持。
四、裁判結(jié)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失蹤人的財產(chǎn)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guān)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qū)徖淼陌讣?,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yīng)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時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guān)機關(guān)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yīng)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宣告被申請人張可夫為失蹤人;
2、指定申請人張展魁為被申請人張可夫的財產(chǎn)代管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裁判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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