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便旗船的確定
確定申請人申請扣押的船舶系方便旗船,是我們能夠將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列為當事人的前提,而準確認定方便旗船,又是保證我們辦案質量的前提。在確認船舶是否掛方便旗方面:
首先,要有申請人的主張和申請,法院不主動要求申請人將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列為當事人。因為在業(yè)務交往過程中,申請人對申請扣押的船舶的所有權關系,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這是申請人確定對方當事人的基礎,而法院對此不一定了解。這也是法院不主動要求申請人將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列為當事人的原因之一。
其次,辦案人員應盡量從船舶的名稱、船旗國、保險情況、經營人與所有人之間有無協議、經營人對船舶的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以及經營人對船舶登記所有人的投資證明等方面,準確判斷該船舶是否屬于方便旗船。方便旗船的船名與實際所有人的名稱,往往有某種聯系,許多船名就是實際所有人名稱的簡寫,如本院扣押的“信達”輪,雖掛圣文森特國旗,但實際所有人“信達船務有限公司”卻是香港的一家公司。一般來說,巴拿馬、利比里亞、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哥斯達黎加、黎巴嫩、索馬里、新加坡、海地、馬爾他、圣馬力諾、圣文森特、百慕大群島等國,對船舶實行開放登記,掛方便旗的可能性比較大。
再次,依據上述判斷作出裁定后,在宣布扣船之前,還應向船東代表、船長和船員等知情人作調查,以確??鄞臏蚀_性。
訴前扣船畢竟帶有一定風險,對依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船舶屬于方便旗船,但又難以排除其可能性的,在申請人提供可靠擔保的情況下,我們不妨依申請人的申請,先扣押船舶,再視有無提出異議的人和出面解決問題的人所提供的證據,酌情予以處理,以免給申請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實際所有人經營權的獲得
一般情況下,非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經營權的獲得,通過租賃(包括光船承租的定期租船)、掛靠、聯營、承包等,當事人之間訂有協議,但船舶實際所有人對船舶經營權的獲得,不依賴于上述協議,當事人不會多此一舉,自己與自己訂立一份協議,其獲得船舶經營權的依據,便是對船舶的實際所有。這種情況在其他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當中,也是經常出現的。如果方便旗船的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所有人之間訂有一份定期租船合同,以此來對抗船舶扣押,逃避經營債務的話,那么這份協議的效力也是值得研究的。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只要查明經營人是船舶的實際所有人,該船舶仍然是可以扣押的。
三、方便旗船的扣押與對物訴訟
對物訴訟以海事案件最為普遍,英國海事案件的對物訴訟大多是針對船舶的。作為一種訴訟類型,對物訴訟似乎能夠回避方便旗船扣押的船舶所有人問題,但即使是對物訴訟制度發(fā)展較為完善的英國,對物訴訟的范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3條第1款第(3)、(4)、(5)項的規(guī)定,具有對物訴訟的特點,是“形式上的對人訴訟,實質上的對物訴訟”,依該規(guī)定,當申請人因“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或因“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或因“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海事請求”而提出扣押當事船舶申請時,我們無須考慮該船舶屬于誰所有。盡管方便旗船在此種情況下被申請扣押時,我們也沒有必要去研究和區(qū)分誰是登記所有人,誰是實際所有人,但這畢竟不能解決方便旗船因其他海事請求而被申請扣押的問題,更何況,即使申請人以《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3條第1款第(3)、(4)、(5)項規(guī)定的海事請求而申請扣押方便旗船時,我們在形式上還需要有一個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
四、“三軌制”和“雙軌制”問題
本文在論述方便旗船扣押案件當事人的時候,認為可以將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列為當事人的,并不意味著扣押方便旗船時,必須以船舶的實際所有人為當事人。將方便旗船的登記所有人列為當事人,這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公認性是毋須討論的。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3條、第25條的規(guī)定,當海事請求屬于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或屬于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或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情況時,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因此,除了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而申請扣押的以外,對方便旗船的扣押,宜采用“三軌制”,是列船舶的實際所有人還是登記所有人為當事人,應由申請人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自主選擇,法院不能以辦案程序及文書送達的難易為由加以干涉,符合一定條件的,即使沒有明確的當事人,法院也不能拒絕接受其扣船申請。
除扣船外,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對物訴訟的規(guī)定,因此,在涉及方便旗船的訴訟主體上,應采用“雙軌制”,即以船舶的登記所有人或實際所有人為當事人。但訴訟當中列船舶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送達問題解決起來十分困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頒布實施后,已不能再向被扣押船舶的船長送達訴訟文書了)。
五、案件當事人的責任限額問題
當海事請求人的請求屬于船舶擔保債權(包括船舶優(yōu)先權)時,不管是列船舶登記所有人還是實際所有人為當事人,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以當事方便旗船的價值為限。
當海事請求人的請求屬于船舶實際所有人的一般債務時,債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以被扣押的方便旗船及債務人的其他所有財產為限。這時,我們決不可用扣押方便旗船的邏輯來“揭開公司面紗”,扣押債務人實際所有的其他方便旗船或者叫做聯營船、關聯船舶只有這樣,我們在將方便旗船的實際所有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并將當事方便旗船作為當事人的財產來處理的時候,才不至于從根本上動搖現代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當海事請求人的請求屬于光船承租人的債務時,債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以被扣押的當事方便旗船及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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