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義務
1、交船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約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證書。交船時,出租人應當做到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交付的船舶應當適于合同約定的用途。
2、權利擔保義務
出租人必須擔保對于船舶有出租的權利,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占有和使用船舶。因船舶所有權爭議或者出租人所負的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不得抵押船舶的義務
在合同期間,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賃期間對船舶設定抵押權。出租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的義務
1、維護船舶的義務
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負責船舶的保養(yǎng)、維修。并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并負擔保險費用。
2、不得轉租的義務
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3、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連續(xù)超過7日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船舶發(fā)生滅失或者失蹤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或者得知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預付租金應當按照比例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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