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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以該訴訟滿足某些條件為理由,提出管轄異議,要求我國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以便于當事人選擇向更為方便的外國法院起訴。
一、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概念
指在國際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選擇一國法院而提起訴訟,他就可能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的法院。該法院雖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如審理此 案將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種種不便之處,從而無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爭議得到迅速有效的解決。此時,如果存在對訴訟同樣具有管轄權的可替代法院,則原法院可以自身屬不方便法院為由,依職權或根據(jù)被告的請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絕行使管轄權。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2條規(guī)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
(三)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
(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且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
(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三、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注意事項
“不方便法院”應該屬于管轄異議中的一種,在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時要注意:
1、“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前提是,我國法院對案件本身享有管轄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2條規(guī)定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我國法院才可以拒絕行使管轄權,不能濫用本條規(guī)定。本條是關于我國法院對有管轄權的案件可以不方便為由不行使管轄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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