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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時間:2017-05-15 12:50:06 來源:好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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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投保人的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xù)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的義務

投保人的義務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shù)姆椒?,?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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