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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通常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制的格式條款,其中有很多保險人免責的事由,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往往以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拒賠,對于此類免責事由,需要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否則無效。
“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其范圍應包括下列條款:
1、除外責任條款。我國各類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主要體現(xiàn)在除外責任條款。除外責任條款是免除保險人未來所負的賠償責任的條款,其目的在于明確合同責任,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這種除外責任條款一般分為原因除外和損失除外。原因除外責任條款是約定保險人對特定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例如,《國內(nèi)船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將“戰(zhàn)爭、軍事行動和政府征用,不具備適航條件,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超載、浪損、座淺引起的事故損失列為原因責任免除。損失除外則是約定對何種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上例條款中的“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
2、免賠額(率)條款。免賠額(率)條款屬限制責任條款,是保險人對標的的損失免除一定限額的責任。保險人設立免賠額(率)條款的目的主要是加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心,提高安全意識,同時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發(fā)生道德風險。
3、被保險人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許多保險合同都規(guī)定,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賠或解除合同。這同除外責任條款一樣,實質上也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一種條款,只是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因此同樣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予以明確說明。需要注意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義務的說明,不僅要說明義務內(nèi)容本身,還要明確說明被保險人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才能有效主張條款中約定的保險人權利,免除保險人的責任。
其明確說明的方式,我國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因此可以認為保險人既可采用書面說明,又可采用口頭說明。但口頭說明無以立證,一旦發(fā)生糾紛,保險人往往很難舉證或者舉出的證據(jù)法院不予認可。為了避免這種舉證上的不利局面,保險人在投保單上一般就其明確說明義務設計有投保人聲明,要求投保人簽字并注明年月日。比如某保險公司設計的“投保人聲明”為“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填寫的內(nèi)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或者“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簽名”并不必然意味著保險人確實向投保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當事人簽名的情況下,仍認為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對保險人未免過于苛刻。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中也持第二種觀點即“保險人在其向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中聲明的保險條款和免除責任條款,一經(jīng)投保人簽字確認,視為保險人履行特別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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