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仲裁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xié)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的受理
當事人擁有下列仲裁權利:
(1)申請人享有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權,被申請人享有承認或反駁仲裁請求的權利以及提出反請求的權利。
(2)申請財產保全權。
(3)委托仲裁權。
二、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的條件、數(shù)量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2、仲裁員的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三、開庭審理及裁決
經過仲裁庭必要的調查收集證據(jù),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應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開庭審理的日期,應于開庭30天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不開庭審理,主要依據(jù)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定。
四、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費決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對我國涉外仲裁機關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如果外方當事人不履行,財產所有人在國外的,可以根據(jù)我國所參加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有關國際公約,及與該國訂立的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等,向有管轄權的該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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