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記員做好庭前準備工作(法庭布置)。
2、書記員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查驗當事
人身份證、代理人委托書、身份證,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
代表人或代表人證明,檢查并收回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傳票、出庭通知書)。
3、書記員(起立)宣布: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4、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fā)
言、陳述和辯論及需要離開訴訟席位,應當經審判長許可。
(2)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qū);不得
發(fā)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3)新聞記者應遵守本規(guī)則,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
像或者攝影。
(4)通訊工具關閉。
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
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
5、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或合議庭成員入
庭。
6、書記員:報告審判長,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開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可以開庭。
7、審判長宣布:請坐,(根據民訴法第157 、123 條)首先核對當事人身
分。
(1)上訴人向法庭報告身份(含訴訟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
(2)被上訴人對對方身份情況(訴訟主體資格)有無異議?
(3)被上訴人向法庭報告身份。
(4)上訴人對對方身份情況(訴訟主體資格)有無異議?
(5)核對其他原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并詢問其他當事人對其身份的意見。
8、審判長宣布:經審查,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規(guī)定,
可以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9、審判長:(敲擊法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 、123、152、157 條之規(guī)定,遼寧省遼河油田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今天公開(不公開、不公開理由)開庭審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審××,××糾紛< 原審認定的案由> 一案,上訴人不服遼寧省遼河油田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現在宣布開庭。
10、被上訴人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 、157 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可以宣布缺席審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1、審判長:(民訴法第157 、123 條)本庭由本院(助理)審判員××擔任審判長,與(助理)審判員(陪審員)××、(助理)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主審,書記員為××,速錄員××負責法庭記錄。
12、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45條、46條、50條、51條、5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有申請回避權。如果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回避。
(2)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申請執(zhí)行。
(3)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4)經法庭允許,當事人可以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5)上訴人可以撤訴。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7)當事人有聽從法庭指揮、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遵守訴訟秩序、如實陳述、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義務。
13、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名單、訴訟權利與義務是否聽清,是否申請回避。詢問的順序按照:①上訴人②被上訴人③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第三人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審判長在重新開庭時宣布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審判長宣布延期審理。
當事人對駁回回避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在開庭時當庭做出復議決定并告知復議申請人。
14、審判長: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如有,請證人退出法庭等候傳喚。
15、法庭準備階段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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