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特殊原則。所謂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但是,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它有例外,比如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規(guī)定限制,比如被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又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也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案件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边@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xiàn)。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解除其上訴的思想顧慮,切實保障和發(fā)揮上訴制度的作用。對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運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被告實行數(shù)罪并罰的,既不能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shù)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三)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五)對于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一審法院經(jīng)過重新審理后有變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訴才引起二審的案件,一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于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fā)回重審,并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而發(fā)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六)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只是定性不準、認定罪名不當,在二審改判重新確定罪名時,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訴后被加重刑罰的顧慮,從而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保證辦案質(zhì)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條件,經(jīng)過審理決定改判的,對被告人只能適用比原判輕的刑罰,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七)人民檢察院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案件,二審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沒有加重刑罰的訴因,也是對抗訴的不尊重。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1.上訴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2.有利于維護上訴制度,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3.有利于促使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zhì)量;同時也可促使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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