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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被告:馮某。原、被告1997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登記結(jié)婚手續(xù)。2003年12月,原、被告收養(yǎng)一女,名沈欣妍。被告自結(jié)婚后即居住在原告家。2010年2月份開始,原告因家庭經(jīng)濟條件不好,在未與被告商量的情況下,外出打工。2012年6月份,原告因為原告父親去世回過家,幾天后原告仍離家外出。自2010年2月份起至今,原、被告無夫妻生活。被告婚前財產(chǎn):電視機1臺、電動車1輛;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摩托車1輛、冰箱1臺、太陽能熱水器1臺、組合家具1套、雙人床3張、縫紉機1臺,以上財產(chǎn)均在原告家。
二、爭議焦點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符合離婚的標準。
三、案情分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許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接觸時間較長,原、被告決定共同生活,依法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xù),雙方由此確立了夫妻關(guān)系,各方均應倍加珍惜。原告主張因為是包辦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溝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瑣事時有爭吵,且被告性格上的缺點,導致夫妻無共同語言,無和好可能,請求離婚。被告答辯陳,被告在原告家生活,一直照顧原告家人及養(yǎng)女,夫妻感情較好。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時間較長,導致離婚糾紛的事由主要是因為瑣事爭吵以及雙方性格不合,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關(guān)于準予夫妻離婚的情形,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應珍惜家庭,加強溝通、互敬互諒,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夫妻關(guān)系應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原告關(guān)于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jié)果
駁回原告沈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五、裁判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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