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委員會是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的名稱。我國現(xiàn)有的隸屬于中國國際商會的涉外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
后國務院又批準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直沿用至今,并將其受案范圍擴大為國際經濟貿易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
一、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立了以下若干內部組織機構:
(一)委員和委員會議
仲裁委員會委員由仲裁委員會聘請經濟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人士擔任,每屆任期3年。仲裁委員會委員通過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來行使其職權,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議、通過關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草案,并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核準通過;制訂和修改仲裁委員會的章程;討論有關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項并形成相應的決議。
(二)主任會議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員7人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此外,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仲裁委員會分會也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應當注意的是,涉外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而不是像國內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重新組建、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的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分別組成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的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閉會期間,分別負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工作。
(三)專家咨詢委員會
在仲裁委員會內部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聘請5名至15名專家組成,該專家咨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任。
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負責仲裁過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并提供相應的咨詢意見,此外,還可以組織仲裁員交流仲裁爭議案件的經驗,對仲裁規(guī)則進行修訂以及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fā)展提出有關建議等。
(四)秘書局(處)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局,仲裁委員會分會設秘書處,分別負責仲裁委員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記管理,仲裁費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調解案件的調解等。
(五)秘書長會議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局、秘書處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共同召開秘書長會議,討論決定秘書局、秘書處的程序管理事務和其他有關事項,并在必要時,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委員會分會的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擴大會議提出有關建議。
(六)仲裁研究所
仲裁研究所是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秘書處下設的仲裁研究機構,負責調查研究仲裁的理論發(fā)展和仲裁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并負責仲裁委員會年刊、雜志、案例的編輯工作以及仲裁研究和宣傳工作。目前,研究所主辦了《中國涉外仲裁年刊》、《仲裁與法律通訊》、《仲裁裁決書選編》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文件匯編》等出版物,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涉外仲裁工作提供服務。
二、受案范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數(shù)量在世界上各國際商事機構中名列前茅。為擴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該委員會以受理涉外案件為主,但也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受理部分國內案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具體包括以下爭議: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或臺灣地區(qū)的爭議;
3、外商投資企業(yè)相互之間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與中國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經濟組織之間的爭議;
4、涉及中國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外國的、國際組織的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資金、技術或服務進行項目融資、招標投標、工程建筑等活動的爭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特別規(guī)定的或特別授權由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爭議;
6、當事人協(xié)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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