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二、婚后父母給買房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屬于個人財產的規(guī)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婚后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愿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fā)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guī)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guī)定的出臺有利于糾紛的公平解決。
三、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像知識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xiàn)并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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