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工作中,往往會遇見這樣的問題,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但有時會因種種原因會撤回訴訟。那么撤訴后是否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呢?
?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合法權益。雖然“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樣理解“提起訴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币簿褪钦f,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提起訴訟是否必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視具體情況來定,不能說絕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不能說絕對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權利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后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并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應屬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訴后,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guī)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xiàn),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規(guī)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后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不屬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訴后,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xiàn),但其在開庭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jié)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fā),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種情形亦不屬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于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起訴后又自動撤訴的,不能簡單認定訴訟時效能否中斷,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秩序穩(wěn)定,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如果因自身原因超過了訴訟時效,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喪失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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