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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貫穿在處理勞動爭議程序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通過調解解決既有利于節(jié)省訴訟成本,又有利于緩和緊張氛圍,通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調解書效力等同于判決書,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請求強制執(zhí)行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主要有:
一.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并自愿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經(jīng)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二)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原因、經(jīng)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三)調解。較復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fā)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xié)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②、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接著,會議主持人宣布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tài)度;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核準事實;④、調查人員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⑤、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不管是否達成協(xié)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后簽字。
(四)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xié)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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