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責任原則
(一)概念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過錯違反的是對他人的注意義務。根據過錯責任的要求,只要行為人盡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fā)生了損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二)過錯推定
1.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責任下,受害人有義務舉證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時,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可以發(fā)生轉移,即過錯推定。所謂過錯推定,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在以下情形的侵權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2)下列情形下,醫(y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
(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6)堆放物侵權。
(7)林木折斷侵權。
(8)窖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概念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p>
(二)根據相關法律,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的行為;
2.雇工致人損害時的雇主責任;
3.幫工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民事責任;
4.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時的民事責任;
5.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時的民事責任;
6.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時的民事責任;
7.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時的民事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監(jiān)護人的民事責任;
9.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10.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責任;
11.因幫工遭受損害時的雇主責任;
12.遭受工傷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情形。
(三)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
2.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
3.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
三、公平責任原則
(一)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p>
(二)《民通意見》第156條、第157條規(guī)定的內容屬于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p>
2.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過錯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 ?/p>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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