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一項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調和私權神圣法律原則和見義勇為助人為樂道德操行之間的矛盾,其歷經千年發(fā)展,現(xiàn)在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中都建立起了本國完善的無因管理制度體系。而我國對這一制度研究較少,且在立法上沒有建立完善的體系,因此加強對此項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我國民法典內容體系的完善。
一、無因管理中本人與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一)在本人義務中列出了本人的義務,即本人的賠償責任。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義務,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向本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管理人的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是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者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時,對本人造成的傷害,管理人除非具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
(二)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應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是侵權責任。管理人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管理行為過程中,與管理行為相關聯(lián),其侵害的對象是無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權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本人可以選擇對管理人依據無因管理主張管理利益返還,也可以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本人選擇對管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管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因管理的作用
(一)我國公民的傳統(tǒng)思想都是“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對于“施恩圖報”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視的,使得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實施管理行為而蒙受損失也羞于訴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和賠償。這種心理狀態(tài)對于無因管理的發(fā)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這種社會觀念上的障礙再加上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本身也不夠明確,造成了當今社會無因管理行為減少的一個重要原因。迄今為止,我國對于無因管理可以參照的法律法規(guī)只有3條,即《民法通則》第93條及其實施意見第132條和142條。這個事實表明了法律對于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過于粗放,還沒有形成規(guī)范的體系。
(二)我們在現(xiàn)實社會的報道中經??梢月牭交蛘呖吹健澳衬骋蚓戎渌⒆佣约菏チ松?、“某某因解救被大火圍困的兒童而身受重傷,至今還在昏迷當中”、“某某因救護孩子而被汽車撞傷,導致全身癱瘓”…類似的報道還很多,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樂于助人是我們中華民族的良好美德和傳統(tǒng),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卻時時發(fā)生,現(xiàn)實中英雄們的自身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補償,間接導致了見義勇為行為的減少。如今有了許多的案例對無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權利進行了合理的賠償或者補償,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權益,這對于無因管理的發(fā)展起到了推動的作用。無因管理符合社會進步和發(fā)展,符合人類互助的愿望,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會對于維護公序良俗行為的肯定,無因管理行為必然會越來越多,傳統(tǒng)思想的轉變和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必將成為必然。但是現(xiàn)在還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階段,許多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證,即使法官的判定維護了管理人的合法權益,也很難得到執(zhí)行。見義勇為的案例中的英雄們流血又流淚的正是我國無因管理現(xiàn)狀的真實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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