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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么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jù)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nèi)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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