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勞動人事 > 勞動關(guān)系 > 勞動合同如何約定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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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用人單位應繳納員工在職期間的社保并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因自身發(fā)展規(guī)劃進行的搬遷,屬于勞動
工傷官司證據(jù)的證明對象鄧益洲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13520961169在法庭上,當事人往往會提交很多的證據(jù),然后覺得自己的任務完成了,...
1.當前有東莞工作,要有勞動合同 2.當前有東莞社保,之前有現(xiàn)在斷了要續(xù)上 3.有效期內(nèi)的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仲裁贏了單位不服現(xiàn)在起訴到法院,在開庭之前法院都會組織庭前調(diào)解。如果屬于庭前調(diào)解,這是法院辦理民事案
跟單位要求出具的證據(jù)應該滿足: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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