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材料到底屬不屬于國家秘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案卷材料到底屬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一種意見認為,于某所復制的案卷材料,既沒有標明系國家秘密,也沒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其上述卷宗材料系國家秘密,且該卷宗材料未經(jīng)任何法定程序確認,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另一種意見認為,于某讓馬某家屬所看的卷宗材料,經(jīng)XX省國家保密局、XX市國家保密局鑒定,均屬機密級國家秘密,于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三、結論:卷宗材料需要保密,但并不必然是“國家秘密”
(一)該卷宗材料未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èi)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也就是說,任何所謂秘密,必須經(jīng)過法定程序確定,才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該卷宗材料是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被泄露的,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所保管和適用的訴訟材料是否應核定為保密范圍,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解密時間,由人民法院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商定,其他機關的保密規(guī)則對人民法院無約束力。而該卷宗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后,沒有管轄法院及主管保密的部門對其設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中也沒有將卷宗材料規(guī)定為“國家秘密”。
(二)實質上講,該案卷材料也不屬于“國家秘密”
根據(jù)《保密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根據(jù)《法院秘密及密級范圍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作
一審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所涉及保密事項,才屬于秘密級事項,而馬案是由基層法院作一審,表明此案只是一般
刑事案件,其卷宗材料不屬于需確定密級的國家秘密,不會涉及保密法意義上的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問題。
可以說明,像馬某案這樣的刑事案件的案情尚不屬于國家秘密,它僅是一起公開審理的對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對外關系沒有影響的一般刑事案件,反映其案情的卷宗材料更不是保密法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三)XX省國家保密局、XX市國家保密局的事后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首先,XX市保密局出具此鑒定的依據(jù)為《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及其附件、附表。但該規(guī)定及附件、附表是檢察機關用以規(guī)范內(nèi)部保密工作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中“國家秘密”是要求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遵守的,受約束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內(nèi)部工作人員,對外部人員不具有約束力。不適用于審判階段中的審判人員或律師。因此,該鑒定不適用本案。本案涉及的卷案材料是執(zhí)行律師依照法定程序在審判階段形成的律師卷宗,如果卷宗需要鑒定,也應依據(jù)《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國家保密法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而本案中XX市保密局的鑒定并未以此為根據(jù),所以該鑒定不能作本案定案的依據(jù)。
再者,該鑒定意見系案發(fā)后形成,不能夠證明該卷宗材料于案發(fā)時已經(jīng)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由于檢察部門及法院系統(tǒng)的保密規(guī)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被告人于某對這些文件及其內(nèi)容不可能知悉。根據(jù)《保密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chǎn)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而本案中的卷宗材料既未標明密級和保密期,相關部門也未告知應知悉者并作文字記載。被告人于某主觀上根本不可能明知其在法院復制的案卷材料為國家秘密。
最終,被告人于某被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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