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正確的流程應該是
為了監(jiān)督公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我國的
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自己的規(guī)章都對立案環(huán)節(jié)做出了程序要求以及救濟規(guī)范。
首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一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正確的流程應該是:
第一步,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如果報案人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應當?shù)怯洸⒅谱鹘邮茏C據(jù)材料清單,由報案人簽名并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步,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zhí)。
第三步,針對接受的案件,應當審查,必要時可以初查。
第四步,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報案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nèi)送達控告人。
2015年的《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甚至要求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除性質(zhì)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進行網(wǎng)上登記。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按照行政案件進行受案審查。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jù)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zhí)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看到這是不是有點懵,原來法律對于公安受案和立案有這么多強制性規(guī)定,這可和你去過那個派出所只三言兩語打發(fā)你大不相同。
知道了這些,你該記住,如果你去報案,理論上你應該有兩份回執(zhí),第一份是受理回執(zhí),證明你去報過案。第二份是立案或不立案通知,立案,得出立案通知,不立案得出不立案通知,并且不立案通知理應寫明為何不立案。
所以如果派出所不給立案,你第一步要做的事是讓對方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拿到不立案通知書之后第二步怎么走呢?前面我們講到,立案難一直是老大難問題,我們的法律早就制定了救濟途徑。面對不立案通知,你主要有兩條路可以走。
第一條路,向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這就是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依據(jù)。也意味著,對于不立案,檢察院是可以立案監(jiān)督的。
第二條路,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比如市公安局分局的不立案通知,你可以向分局復議一次,如果仍是不立案,則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
兩種方式我們推薦選擇第一種,外部監(jiān)督總是比內(nèi)部監(jiān)督來的強硬些。
但是看到這,你基本上也能看出來,不立案這個問題想要維權,途徑不能說沒有,過程卻談不上輕松,無論是上級公安還是同級檢察院,都意味著冗雜程序的開始。光是走程序意義不大,重要的在于你要把為什么可以立案,應該立案的法律依據(jù)說清楚道明白。如果派出所多半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立場,那么上一級公安部門與檢察院則更加側重于,是否屬于公安立案范圍內(nèi)。
有人問,如果派出所不肯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怎么辦呢?應該說絕大部門派出所在報案人態(tài)度強硬的情況下不敢公然違反
法律法規(guī),要真遇到這么個不明事理的,可以報案或者借助當?shù)孛襟w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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