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合同中有具體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點即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對于那些特殊情況,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者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地點,《合同法》中有其他相關規(guī)定。
一、我國合同法關于履行地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條: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順序為:首先,當事人約定優(yōu)先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即可。其次,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法61條是法律規(guī)定的補充條款,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而根據該條,確定雙方當事人履行地,也應遵循以下順序:
首先是當事人進行協(xié)議補充;
其次是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后,根據合同法141條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應當適用141條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合同法141條的規(guī)定又有兩項,下面分別闡述:
(一)出賣人負責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方為交付地點。在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由出賣人負責運輸,則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因此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為約定由出賣人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確定履行地,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釋或批復,歸納如下: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地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銀行借款,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qū)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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