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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力(武漢)注塑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時間:2017-02-21 09:32:00 來源:好律師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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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辦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事宜,與天地國際分公司簽訂《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該協(xié)議同時包括《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等三個附錄文件。協(xié)議簽訂后的2011年3月至8月之間,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國際分公司以“經(jīng)濟快遞”或“全球快遞”方式向在法國的收貨人運送貨物,以上貨物的運送時間最長未超過10日。

2011年8月4日,朗力公司與位于法國的RUNIPSYSSYSTEMSD’INJECTION公司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朗力公司(作為賣方)向RUNIPSYSSYSTEMSD’INJECTION公司(作為買方)提供“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P2模塊”、“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RC定位圈”、“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P2模塊”、“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RC定位圈”等共5件商品;上述商品的價格分別為12,900歐元、180歐元、7,800歐元、19,100歐元、180歐元,交付日期為2011年9月10日,運輸方式為快遞,按DDU術(shù)語(即未完稅交貨)條件在法國MERY交付,付款方式為90天后電匯。

2011年8月30日,天地國際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運的上述5件商品并將其包裝成3個托盤開始進行運輸。為此,天地國際分公司向朗力公司出具了編號為GD531217346WW的運單,運單顯示的服務方式為“經(jīng)濟快遞”,發(fā)件地址為中國蘇州,收件城市為法國MERY。雙方未明確約定運輸方式,但均當庭認可約定的運費支付方為朗力公司。天地國際分公司就上述3個托盤的貨物的托運事宜,另出具了編號為GD545048276WW的運單,該運單顯示的3個托盤重量分別為1347公斤、1300公斤和2340公斤,總計重量為4987公斤。同日,案外人武漢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經(jīng)發(fā)進出口有限公司代為出具商業(yè)發(fā)票一張,其中記載的136530模板的價格為7,800歐元。

2011年9月9日,朗力公司托運的“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P2模塊”、“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RC定位圈”、“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P2模塊”、“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RC定位圈”等4件商品以航空運輸方式運抵法國里昂,“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未同期運達。庭審中,朗力公司、天地國際分公司及天地國際公司均明確表示:“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的托運貨物重量約為1300公斤,約定的交付地點為法國里昂。

此后,朗力公司多次與天地國際分公司聯(lián)系,希望對方至少能提供“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的準確位置信息,以便于朗力公司和法國收貨方判斷可能延誤的天數(shù),但天地國際分公司在9月23日之前一直未能提供上述信息。9月13日,上述已運抵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國收貨方簽收。

9月16日,法國收貨方?jīng)Q定取消136530號模板訂單,并書面通知了朗力公司。同日,朗力公司要求天地國際分公司為其辦理貨物丟失書面證明。9月19日,天地國際分公司告知朗力公司,其正在向航空公司提出開具丟失證明的要求,而航空公司的答復是要到9月23日才能開具證明。

9月23日,天地國際分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收貨人及朗力公司:失蹤的“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系被錯誤地發(fā)往了丹麥哥本哈根,該貨物現(xiàn)已找到并將于當日到達法國里昂。收貨人回復電子郵件,拒絕接收該延遲運抵的貨物。

9月28日,天地國際分公司致函朗力公司,就“運單號為GD545048276WW貨物在法國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個案給貴司帶來的損失和困擾”表示歉意,并提出相關(guān)建議和方案。

10月8日,天地國際分公司以朗力公司為付款方出具了金額為108,716.6元的發(fā)票,發(fā)票明細清單記載的運單號為“GD545048276”,重量為4987公斤。10月9日,朗力公司簽收了天地國際分公司出具的發(fā)票。

在向天地國際分公司詢問了“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海運退回武漢的費用后,朗力公司于10月12日通知對方立即著手以海運方式辦理“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的退運事宜。天地國際分公司出具了編號為GD531217292WW的運單。此后,“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的貨物從法國通過海運方式運回中國并最終交付給朗力公司。

11月4日,朗力公司向天地國際分公司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對方立即解除運單號為GD531217346WW的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并要求天地國際分公司賠償損失。該通知經(jīng)郵政特快專遞方式于次日送達天地國際分公司。11月4日,朗力公司出具136530號模板使用單一性情況說明,聲明該模板只能用在尚未正式發(fā)布的雷諾風朗L38型汽車的儀表板骨架,無法用在其他的模具上。

12月20日,天地國際分公司告知朗力公司倉儲費、退運海運費等退運費用明細。

朗力公司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關(guān)系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金187,412.89元。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關(guān)系是否已經(jīng)解除;(2)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三、案例分析

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為方便相互長期業(yè)務往來而簽訂的《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系概括性的運輸協(xié)議,該協(xié)議缺乏運輸時間、運輸目的地、運輸標的物、運輸方式等運輸合同主要條款。因此,雙方僅依據(jù)該概括性協(xié)議并未形成完整的運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該概括性協(xié)議在雙方之間亦無可履行的合同內(nèi)容。只有當雙方因每一次具體的貨物運輸事宜由承運人天地國際分公司向托運人朗力公司出具運單時,雙方的概括性協(xié)議才具備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可履行的合同內(nèi)容,至此雙方的運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才正式形成。事實上,朗力公司和天地國際分公司之間在本案糾紛發(fā)生之前的多次運輸業(yè)務往來,均有天地國際分公司出具的運單為據(jù);雙方均認可的《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3也表明,對方當事人通過交付運輸貨物,即表示接受天地國際分公司的貨運單據(jù)和提供其他服務的合同。因此,無論從合同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或是從航空貨物運輸業(yè)慣例分析,《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只有與天地國際分公司向朗力公司出具的特定運單相結(jié)合,才共同形成該運單項下針對特定貨物的特定運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朗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確認解除的合同,應當理解為由《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雙方認可的協(xié)議附件和GD531217346WW運單共同構(gòu)成的針對該運單項下特定貨物運輸事宜形成的權(quán)利義務內(nèi)容確定的合同關(guān)系。鑒于該運單項下對應有多件貨物,而上述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均可視為獨立物,因此在上述多件貨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視為存在一個獨立的運輸合同關(guān)系。

根據(jù)作為《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附件的《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4.“合同范圍”的約定,如果貨物運送實際通過航空進行,則合同為一份航空貨物運送合同。天地國際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實施了GD531217346WW運單項下貨物的跨國運輸行為,因此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在本案中形成的合同關(guān)系系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guān)系。鑒于朗力公司主張?zhí)斓貒H分公司履行合同違約的事實發(fā)生在中國境外,其請求確認解除合同所依據(jù)的法律事實亦主要發(fā)生于中國境外,故本案屬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系涉外民事案件。

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通過《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第六條8.約定:“由于本協(xié)議的履行所產(chǎn)生的爭議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并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既是本案被告天地國際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又是雙方協(xié)議約定的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故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quán)。

《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xié)議》約定,由于該協(xié)議的履行所產(chǎn)生的爭議適用中國法律。《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約定,天地國際分公司應承擔的由于運輸引起的對方全部或部分運輸貨物丟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限制,如運輸貨物的運輸全部或部分通過空運進行,而目的地或轉(zhuǎn)運地與貨物始發(fā)地非同一個國家,則應適用強制適用的《1929年華沙公約》及《1955年海牙議定書》或《1975年蒙特利爾4號議定書》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其進行的修改,運輸貨物延誤的責任限于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quán)(約為每公斤20歐元)。本按雙方當事人亦均認可本案糾紛應適用中國法律和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并且國際公約優(yōu)先適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涉外民事關(guān)系的法律適用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等法律規(guī)定適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此,朗力公司以航空運輸貨物延遲為由主張承運人天地國際分公司負有違約責任并單方解除航空運輸合同的民事糾紛,應適用中國國內(nèi)法律,并且在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與中國國內(nèi)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優(yōu)先適用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就本案而言,應優(yōu)先適用與國際航空運輸有關(guān)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即《1929年華沙公約》)及該公約的相關(guān)修改文件。

1、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關(guān)系是否已經(jīng)解除

根據(jù)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天地國際分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將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朗力公司托運的“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P2模塊”、“編號500226品名136750_RC定位圈”、“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P2模塊”、“編號500239品名136160_RC定位圈”等共5件商品以航空運輸方式運至指定地點。因此,天地國際分公司是否根本違約,應根據(jù)其實際履行上述商品的運輸服務的事實進行判斷。根據(jù)已查明事實,上述5件商品中的4件已通過航空運輸方式及時運抵法國并被法國收貨方簽收,因此天地國際分公司對于上述4件商品已實際履行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其上述運輸服務行為不存在根本違約情形。同時,有1件商品雖系同時托運但卻滯后十余日方運抵法國,并且該商品被法國收貨方拒收。該件商品的運輸遲延是否構(gòu)成天地國際分公司的根本違約,應當結(jié)合涉案合同性質(zhì)、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運輸遲延的具體情節(jié)、合同雙方在此前類似交易中形成的慣例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爭議發(fā)生前,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已發(fā)生持續(xù)近一年、近二十次的航空貨物運輸服務交易,上述運輸過程的實際履行期限最長未超過10日。朗力公司在與對方的合作中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固的信賴關(guān)系,并對對方的服務(包括運輸期限)形成強烈預期。被延誤的商品自向天地國際分公司托運之日起20余天后才查明其下落,并且不合理地遲于同一運單中的其他商品10余天后方到達目的地。鑒于航空運輸方式的快捷性,天地國際分公司對上述商品的運輸遲延已遠遠超過雙方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時的合理預期,也超過了朗力公司與天地國際分公司此前近一年內(nèi)多次同類型運輸合同的實際運輸期限。天地國際分公司的運輸遲延行為,直接導致朗力公司通過航空運輸方式將上述商品快速運至目的地的合同目的落空,已構(gòu)成就該件商品的運輸服務事宜形成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根本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庇捎谔斓貒H分公司對朗力公司托運貨物中的1件商品的運輸遲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根本違約,朗力公司有權(quán)對上述運輸遲延行為所涉運輸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quán)。從實際履行情況看,天地國際分公司并沒有將該件商品在合理期限內(nèi)運到指定地點,也無證據(jù)證明朗力公司改變了履行方式、認可了履行完成的法律后果。因此,對被告關(guān)于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其它的已及時運輸完畢的4件商品所涉運輸合同,朗力公司無權(quán)行使法定解除權(quán)。朗力公司向天地國際分公司單方做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僅對于“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商品所涉運輸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對于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項下涉及其它4件商品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對朗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確認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的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關(guān)系已解除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由于天地國際分公司的運輸遲延直接導致朗力公司出售的部分貨物被買方拒收,致使其在買賣交易中的預期利益受損。因此,天地國際分公司應當對因其運輸遲延的違約行為給朗力公司造成的損害,向朗力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督y(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簡稱《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因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的延誤造成的損失的法律責任有明確規(guī)定?!?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九條規(guī)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jīng)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quán)為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包件或者該數(shù)包件的總重量。但是,因貨物一部分或者貨物中某一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航空貨運單、貨物收據(jù)或者在未出具此兩種憑證時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記錄所列的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該包件或者數(shù)包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nèi)。”由于《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于本案涉及的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因此天地國際分公司應依據(jù)該國際公約承擔因運輸遲延引起的損失賠償責任。天地國際分公司提供的《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13.1約定:“我方對任何收入、利潤、市場、聲譽、客戶、用途或機會損失不承擔責任(即使我方知道會產(chǎn)生這樣的損害或損失亦如此),且對任何間接的、偶發(fā)的、特殊的或繼發(fā)性的損害或損失亦不承擔責任,而不論該等損害或損失因何發(fā)生,包括但不限于違反合同、疏忽大意、故意行為或未履行職責”?!禩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長文版(06-09)》13.3約定:“我方非普通承運人,我方不接受任何普通承運人的責任?!睂τ谔斓貒H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格式條款,朗力公司雖未明確反對,但是上述約定明顯違反了《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等約定?!?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任何旨在免除本章規(guī)定的締約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適用于本章的責任限額的合同條款,均屬無效,但是,此種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仍受本章規(guī)定的約束?!备鶕?jù)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天地國際分公司無論是締約承運人或是實際承運人,都應對航空貨物運輸遲延造成的損失在法定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雙方合同中免除天地國際分公司法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國際公約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天地國際分公司無權(quán)援引上述無效條款免除其違約責任。

朗力公司由于天地國際分公司的運輸遲延,導致具有單一使用性的特定商品(即136530號模板)被買受方退貨,而上述被退貨的商品因其使用目的的單一性和特殊性導致其難以通過其他交易實現(xiàn)其原有的商品價值,朗力公司必然遭受到一定數(shù)量的經(jīng)濟損失。天地國際分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避免運輸延遲的發(fā)生。朗力公司在本案請求中涉及的賠償136530號模板貨值的主張有法律根據(jù)。根據(jù)《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天地國際分公司的賠償責任應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quán)為限。根據(j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相關(guān)匯率,并以天地國際分公司運輸遲延的貨物重量1300公斤計算,朗力公司在本案中涉及136530號模板的貨值損失人民幣71,160.18元的請求,未超過天地國際分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法院予以支持。天地國際分公司全額賠償上述貨物價值后,有權(quán)取得上述貨物的物權(quán)。鑒于當事人未對上述物權(quán)提出請求,法院對此不做評判。此外,由于朗力公司并未實際支付136530號模板的出口運費以及貨物滯留法國多日產(chǎn)生的費用,因此其在本案請求中涉及的賠償136530號模板的出口運費人民幣28,340元、貨物滯留法國多日產(chǎn)生的費用人民幣12,243.2元的部分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朗力公司在本案請求中涉及的將136530號模板回運中國產(chǎn)生運輸費、通關(guān)費人民幣26,712.51元的部分主張,涉及GD531217346WW運單項之外以海運方式履行的其它運輸合同關(guān)系,系本案之外的另一法律關(guān)系,且應由具有海商事案件管轄權(quán)的專門法院進行審理。天地國際分公司是否應承擔上述費用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法院不予評判。朗力公司在本案請求中涉及的為處理糾紛支付差旅費等辦公費用人民幣48,957元的部分主張,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由于天地國際分公司已完成對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4件托運商品的航空運輸義務,因此其有權(quán)向朗力公司收取與上述4件商品相關(guān)的運費及因拖欠該運費產(chǎn)生的利息。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托運商品共計5件,重量總計4987公斤,按雙方均認可的方式計算,運費總計應為人民幣108,716.6元。去除因運輸遲延導致天地國際分公司根本違約的136530號(重量為1300公斤)模板外,天地國際分公司依約履行運輸義務的4件商品重量為3687公斤。依據(jù)天地國際分公司依約履行運輸義務的商品重量與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托運商品總重量的比例計算,天地國際分公司有權(quán)向朗力公司主張的運費金額為人民幣80,377元。同時,鑒于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一致認可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托運5件商品的運費產(chǎn)生的利息總金額為人民幣6,686.07元,故依據(jù)上述天地國際分公司有權(quán)向朗力公司主張運費的計算方式,天地國際分公司有權(quán)向朗力公司主張拖欠運費的相應利息金額為人民幣4,943元。因此,對于天地國際分公司反訴主張的運費及利息中的運費人民幣80,377元及相應利息人民幣4,943元的部分請求(共計人民幣85,320元),法院予以支持。

天地國際分公司在反訴中主張朗力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8月的運費40,436.74元及相應利息、2011年10月的運費17,113.2元及相應利息的請求,涉及GD531217346WW運單項之外的其它運輸合同關(guān)系,且朗力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將上述運單項之外所涉及的糾紛在反訴中合并審理。因此,對于天地國際分公司在反訴中主張朗力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8月的運費及利息、2011年10月的運費及利息的請求,不屬本案反訴的審理范圍,法院不予評判。

綜上,天地國際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構(gòu)成對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商品所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根本違約。因此,朗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確認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商品所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關(guān)系已解除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朗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確認GD531217346WW號運單項下其它商品所涉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已解除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天地國際分公司應對其違約行為向朗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朗力公司在本案中涉及136530號模板的貨值損失人民幣71,160.18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天地國際分公司系天地國際公司依法設(shè)立的分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天地國際分公司的上述賠償責任,應由天地國際公司承擔。關(guān)于天地國際分公司反訴請求的運費及利息,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即朗力公司應支付天地國際分公司運費人民幣80,377元及相應利息人民幣4,943元,以上兩項共計人民幣85,320元。

四、裁判結(jié)果

1、確認朗力(武漢)注塑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簽訂的運輸單號為GD531217346WW項下“編號500227品名136530_P1模塊”商品所涉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合同已解除;

2、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nèi),賠償朗力(武漢)注塑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人民幣71,160.18元;

3、朗力(武漢)注塑系統(tǒng)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nèi),向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運費及相應利息人民幣85,320元;

五、裁判依據(jù)

1、《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訂立于蒙特利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

8、《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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