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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額質押的設立
1、最高額質權合同。設立最高額質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最高額質權合同與普通質權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最高額質押合同應明確訂立兩項內容:一是最高額。前已述及,最高額是最高額質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是最高額質押合同所必須明確的內容。沒有規(guī)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質押合同無效;二是決算期。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質押權所擔保債權實際數(shù)額的時間。最高頻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質權存續(xù)期間得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后,最高額質權才得以實現(xiàn)。所以,決算期在最高額質權設定時不可不約定。但決算期的約定與否,并不影響最高額質權合同的成立,即使質押合同中未約定,最高額質權依然存在,當事人可在事后加以約定。因此,決算期一般并不屬于最高額質押合同所必備的內容。如果當事人之間并未明確約定最高額質權的決算期,則應當根據員高額質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一般認為,當事人雙方的基礎法律關系終止之時即是決算期屆至之時。如果質押人與質權人在最高額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有存續(xù)期限并已登記的,該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時,可認為決算期的到來。
2、最高額質權的登記。設立最高額質權應當進行登記?,F(xiàn)行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質權的登記,指的是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無須登記,權利質押的登記采取的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登記的,非經登記質權不得成立。最高額質權的登記有其特殊性,不必區(qū)分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統(tǒng)一采取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動產質押也必須經過登記才能成立。
3、質物的范圍。最高額質押的設定,實際上是一種處分質物的行為,出質人應當具有標的物的處分權。當然,無權處分人以動產或性質上與動產質相似的權利設定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權人善意取得質物占有,自然亦能設定最高額質押。同時,債務人征得他人同意,也可以就他人財產設定最高額質押。
二、最高額質權的實現(xiàn)與消滅
對于普通質權而言,債務到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質權人即可行使質權。而最高額質權的實行與之相比較,則有不同的特點或要求:第一,被擔保債權額確定。被擔保債權沒有確定時,質權人無法通過質物的變價而優(yōu)先受償,因此不能實行質權。第二,由于最高額質權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從而作為質權人行使質權要件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僅以債務人對于受質押擔保的多項債務中之一項發(fā)生不履行時,即可確定條件具備,無須就所有被擔保債權都發(fā)生不能清償時,才得實行質權。
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的債權,質權設定時,債權尚未發(fā)生。即使設定時債權已經發(fā)生,在決算之前也可能因一定的原因而超出被擔保債權的范圍。因此在最高額質押中,若雙方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債權人提出債權是否真實地存在并屬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此外,由于對質權實行存在利害關系的人也有權對質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為克服債權人舉證的困難,可允許最高額質權人在債權確定后,就此項債權辦理公證或為登記。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時,最高額質權人得通過公證文書或登記簿記載的提出而免除舉證責任。
最高額質權得因質權消滅的一般原因而消滅,同時最高額質權是擔保未來債權的,如其擔保的債權確定不發(fā)生時,最高額質押權當然也就消滅。最高額質押合同也可以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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