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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nèi)占有他人的不動產(chǎn),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所謂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jīng)濟行為。在這種經(jīng)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nèi)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二者區(qū)別在于:
1、典權是物權的一種,租賃只能算是債債權。因此,典權的權利效力強于租賃。
2、典權人對典物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可以轉典和出租。而承租人的此項權利不能擅自進行,需經(jīng)出租人同意。
3、典權因其用益物權的屬性,只針對不動產(chǎn);而租賃的標的可以是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4、典價(承典人支付給典權人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或實物)在回贖時反還承典人;租金不需返還。
5、期限上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典權的最長期限為30年。超過30年的,應縮為30年(現(xiàn)法律規(guī)定:房屋典權期限不得超過20年,約定超過的部分無效)。
6、消滅方式的不同:典權的消滅方式有回贖,找貼,作絕,絕賣。租賃一一般是因期限屆滿或當事人意思解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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