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網(wǎng) > 專題 > 債權債務 > 債的擔保 > 正文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擔保的特點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xù)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而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抵押擔保的范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范圍,就是指抵押關系成立之后,債務人屆滿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xiàn)抵押權,在什么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shù)膯栴}。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guī)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xiàn)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鷥?yōu)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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