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保全的概念
債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蛘哒埱蠓ㄔ撼蜂N債務人單方實施或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債的保全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具有如下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基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xiàn)了債的效力的擴張,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規(guī)定的權利,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3)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
(4)代位權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2、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
(4)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代位權的行使:行使主體是債權人,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必要為其限度。
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清償?! ?/p>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1、撤銷權的概念: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p>
2、撤銷權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
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③債務人的行為須為財產為標的。
④債務人的作為須在債權成立以后所為?! ?/p>
(2)主觀要件:債務人主觀上有惡意?! ?/p>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與效力:
與代位權一樣,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 ?/p>
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對于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有權請求受益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或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涉及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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