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原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既有物權消滅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價值喪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消滅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發(fā)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屆滿等?! ?/p>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fā)包人在發(fā)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fā)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草案都有類似規(guī)定,如物權法草案第135條規(guī)定:“對承包期內的承包地,發(fā)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交回的,發(fā)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可見,本條規(guī)定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和交回的消滅方式?! ?/p>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中有期物權,在期限屆滿時歸于消滅。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由承包經營合同明確約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約定。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于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 ?/p>
(三)承包地被征收
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時,在該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消滅。但國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經營的土地時,應當給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補償。物權法草案第137條規(guī)定:“征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四)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價值,當承包經營之土地的使用價值喪失時,自然無從實現(xiàn)土地承包經營之目的,該項權利也就歸于喪失。這里的“使用價值喪失”包括土地本身的滅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喪失?! ?/p>
(五)其他喪失原因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喪失:
①合同解除。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從事他業(yè)或其他原因無力經營原承包土地,經與發(fā)包方協(xié)商,可以解除承包關系;
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歸之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例如,承包經營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征用、確定承包經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定購任務、價格、稅收等發(fā)生重大變化,承包人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等;
③繼承落空。承包方死亡無人繼承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于是即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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