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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證據被仲裁決定不受理,不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立法本意
《勞動法》第97條規(guī)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5條規(guī)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span>
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建了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架構。
一、勞動爭議仲裁是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之一。
勞動爭議仲裁有效地解決了相當數量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有不少勞動爭議案件在勞動仲裁程序得到有效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因而有效地減輕了法院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工作壓力,確有其積極性。
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動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程序應當遵守。
法律程序是當事人各方的權利保障,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不當跳過任何一個爭議解決程序,都可能損害其它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失去相應的程序性救濟機會,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決定、裁定,視為完成了仲裁前置程序。
《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231號在堅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以勞動爭議仲裁作為前置程序”同時,還規(guī)定“為了使勞動爭議能夠及時有效得到解決,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該勞動爭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該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堅持勞動爭議仲裁系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系勞動法以法律形式確實的爭議解決機制,勞動爭議解決必須遵守該程序法規(guī)定。
2、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不予受理通知、決定、裁定,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如何審理,作出什么結果,根據紀要意思,非當事人所能把握。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四、“春秋決獄”,借用“訴訟技巧”規(guī)避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實質審理不宜被縱容。
司法實踐中確有不少案件被勞動仲裁申請人刻意追求不予受理,借以“跳過”勞動爭議解決機構實質處理,被申請人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甚至對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事實尚不知情,該程序就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方式結束了。比如:
1、申請人定制“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28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受理條件。
申請人故意不提供證據、申請請求不明或者隱秘申請仲裁的事實與理由等,使之不符合受理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28條規(guī)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申請人成功“規(guī)避”了勞動爭議程序的實質處理。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相比前一種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更不具有合理性。勞動爭議仲裁前置是法律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不能由申請人決定適用還是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公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此風不可長。
3、其他基于申請人主觀意愿追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情形。
上述諸般不予受理的危害顯而易見:
1、公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破壞國家勞動爭議解決機制。
刻意“跳過”勞動仲裁程序 ,架空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違反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法律規(guī)定,讓勞動爭議仲裁虛置,大量本應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化解的糾紛都不當集聚到了法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
順便提一句,我們可能需要反思:為什么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要刻意規(guī)避勞動仲裁,主動選擇訴訟解決勞動爭議?;蛟S,造成這種局面,不全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的錯?
2、不可避免地剝奪被申請人的程序權利,造成不公平。
被申請人是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當然一方參與者,申請人“悄無聲息”“偷偷地”地單方結束一個法律程序,當被申請人得知的時候,案件已經進入到了法院訴訟程序,這對被申請人是不公平的。
法律沒有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可選程序,就不能任由申請人單方變相“選擇”,更不能任由申請人決定被申請人的命運。
五、應當明確未經實質的仲裁程序審理,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
《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231號承認“對于未經實質的仲裁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尚無明確規(guī)定。”
亂象可能源于此。司法實踐對未經實質仲裁程序審理,各地法院尺度不一,有默認的,有明確不予認可的。
我們或許可以仔細研究一下《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231號規(guī)定的“為了使勞動爭議能夠及時有效得到解決,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該勞動爭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該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span>
紀要明顯不包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定制”和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紀要規(guī)定的是對該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人“定制”的不予受理當然不是“當事人對該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允許其向法院起訴不符合規(guī)定;反而是申請人迫切需要和追求來的“不予受理”,也就不存在對該不予受理不服的問題,當然不能允許其向法院起訴。
讓“壞人”便利,守規(guī)矩的人反而被繁瑣程序所累是不正?,F(xiàn)象,也是極其不公平的。所有方便“壞人”,為難“老實人”的做法都是不公平的,不應當默認和縱容。
六、建議明確未經實質的仲裁程序審理,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
如果無意取消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就應當規(guī)范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不應允許一方當事人單方選擇是否省略勞動爭議仲裁實質審理。解決辦法不外乎
1、規(guī)范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勞動仲裁這一準司法裁判應當更加規(guī)范、嚴肅。
2、明確未經實質的仲裁程序審理,法院受理與否。
標準明確了,爭議就少了。
大費周章地探尋問題和尋求問題的解決機制,目的是確保法律對每個當事人都是公平的,案件的裁判結果把握在裁決者手里,而不是任由一方當事人隨意決定其他各方當事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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