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者工亡,勞動者既能獲得第三人的侵權損害賠償,也能獲得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即雙重賠償。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條、第38條,
案例索引
一審:陜西省平利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525號民事判決;二審: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9民終932號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
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
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水泥公司
李某丈夫康某系某水泥公司職工。2013年4月29日晚,康某下班乘坐該公司通勤車至終點站,李某和康某下車后沿公路右側步行回家時,康某被羅某醉
酒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羅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康某無責任。
2013年5月6日,經縣人民調解委員會
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室調解,李某等康某親屬與肇事司機羅某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由羅某賠償李某等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68萬元(已賠付到位)。
2013年5月22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康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李某向某水泥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未果,即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立案后超過2個月未作出仲裁。李某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由某水泥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李某喪葬補助金20475.5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491300.00元,合計511775.50元;二、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一、撤銷原判;二、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勞動者在因工死亡時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李某丈夫康某在下班途中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某水泥公司依法應當保障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guī)定,康某近親屬應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按照2012年安康市職工平均工資40951元、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00元的標準,李某可領取喪葬補助金20475.5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91300.00元。對李某主張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因其未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不能審查其合法性,故不予支持。
對某水泥公司辯稱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獲得68萬元賠償,已超出李某起訴金額,且屬于重復訴訟,應駁回李某訴訟請求的辯解理由,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的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6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某水泥公司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合計511775.50元。
某水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經審理認為: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康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某水泥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事實,均無異議。其爭議焦點為:一、康某的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能否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應由誰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焦點一,勞動者因工傷亡時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本案中,康某的死亡,既構成工傷事故又存在民事侵權賠償。因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本質是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將損害負擔社會化,實現(xiàn)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和快速補償。職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將產生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系基于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產生的特殊侵權賠償制度,是勞動保險法上的賠償義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是民法上的賠償義務,兩者并不存在沖突??的车挠H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shù)耐瑫r,還應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關于焦點二,《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明確規(guī)定了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jù)該《條例》第46條之規(guī)定,經辦機構具體承辦保險事務,履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下的職責。故康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某水泥公司已為康某參保并繳納了工傷保險統(tǒng)籌費用,其近親屬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該法第38條亦規(guī)定,因工傷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故本案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某水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系適用法律錯誤,故二審予以改判。
裁判思路
實踐中,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隨著《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以及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的增強,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權提起的工傷賠償訴訟逐漸增多。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權行為,交通事故賠償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疇,因而具有民事侵權賠償?shù)囊话闾卣?。工傷事故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因而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
在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賠償責任競合情形下,勞動者能否獲得雙重賠償以及如何確定賠償主體,成為該類案件的焦點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認定并處理該類案件:
第一,對于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如何獲得賠償這一問題,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作出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者工傷,勞動者既能獲得第三人的侵權損害賠償,也能獲得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即可以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康某工亡后,其近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足額賠償后,仍可以獲得除醫(yī)療費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保險費”?!豆kU條例》第,62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此,若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則工傷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應承擔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若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應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條、第38條之規(guī)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某水泥公司已為包括康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康某因交通事故工亡后,社會保險經辦中心應核定并向其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故一審判決由某水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當,二審予以改判。
[1]具體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