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機器人,我想嘗試回答這個問題。有不足之處請指正。
在現實中,很多夫妻都有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賣,這種情況下另一方還可以追回房子嗎?如果不能追回房子應該怎么索賠?宋長貴律師提醒您,婚后購買的房子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買方是善意取得該房子,則另一方很難追回房子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糾紛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
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雙方(另一方為共有權證)時,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簽訂房屋出賣
合同的; 第二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非登通常情況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現的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導致的糾紛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的,若買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
在我的數據庫中,顯示一個案例較為貼近,您可以到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
案例:耿赫檬與周莉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點評: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糾紛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雙方(另一方為共有權證)時,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簽訂房屋出賣合同的;
第二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現的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導致的糾紛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的,若買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
點評:
您好!
由于題目沒有說明一些情況,所以我們就假設一下(以下都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前提的):1、房屋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2、房屋產權證上是擅自出賣人(以下簡稱“出賣人”)的名字;3、房屋產權證上是非出賣人的夫妻另一方名字。
在1和3的情形下,買受人肯定是明知的狀態(tài),即知道僅僅是出賣人肯定是不能處分房屋的,所以不構成善意取得。在2的情形下,是有可能構成善意取得的。
依據是《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點評: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可以追回嗎?】在現實中,很多夫妻都有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賣,這種情況下另一方還可以追回房子嗎?如果不能追回房子應該怎么索賠?小編提醒您,婚后購買的房子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買方是善意取得該房子,則另一方很難追回房子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糾紛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雙方(另一方為共有權證)時,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簽訂房屋出賣合同的;
第二種情形: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點評:
看買方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ㄈ┺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點評:
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的情形。
此種情形是基于買受人與產權登記一方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形,買受人盡到了合理的形式審查義務。因此,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
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此種情形下,作為共有權人的夫妻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點評:
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蚱抟环缴米蕴幏止餐灿械姆课菰斐闪硪环綋p失,
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點評:
如果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房屋將無法追回。如不構成善意取得,需區(qū)分兩種情形:1、受讓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夫妻另一方)利益的,該買賣合同無效,房屋可以追回;2、受讓方沒有串通,僅是知情,那么買賣合同有效。追回房屋就有些困難,但是可以基于所有權受侵犯獲賠償
點評:
任何一方無權處分
所以,若被出售,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主張返還
不過為了保護第三人利益,沒有那么簡單
點評:
一般不行,因為對方會基于善意取得而擁有房子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