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土地征收直接或間接引發(fā)的矛盾十分突出,但由于土地征收涉及
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較為復雜,專業(yè)性較強,導致被征地農民的維權成本較大。因此,有必要對不同問題的維權途徑和可能的維權結果進行分析,為理性維權提供參考。
維權途徑分析
不服國務院的土地征收批準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等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土地征收的批準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不服省級政府的土地征收批準行為。對省級政府的土地征收批準行為不服的,應依據《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向作出該土地征收批準行為的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須要說明的是,不服省級政府的土地征收批準行為及對該行為的復議決定,一般均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于省級政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安置爭議。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補償、安置爭議的維權途徑為:首先,應向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依據《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批準征收行為的主體是國務院還是省級政府,征地實施過程中的補償、安置爭議均可依據上述途徑處理。
不服責令交出土地等行為。對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行為不服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復議前置的要求,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的其他行政行為。一是征收土地公告行為。但認為征收公告公布的征收范圍、面積等與征地批復不一致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行為。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若改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定的內容,使得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產生認知錯誤,影響其提出意見并實際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則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申請強制執(zhí)行前的催告行為。四是實施經法院準許的強制執(zhí)行行為,其性質應屬于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執(zhí)行行為擴大了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了違法方式的,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五是土地出讓行為。
維權可能的結果分析
不服批準征收土地的行為維權結果分析。征地后實施的用地建設行為常涉及重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即使批準征收行為存在需要被撤銷的情形,國務院裁決中也常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精神,確認征地批復違法,而不是予以撤銷。
補償、安置存在爭議維權結果分析。如果實際兌付的補償標準符合征收土地方案中明確的標準,復議或訴訟中,通常均予以維持。對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的爭議,《
土地管理法》明確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予以規(guī)定,因而各地在規(guī)定過程中是有差異的。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復議機關或法院會根據地方規(guī)定作出裁判。
不服交出土地行為的維權結果分析。應說明的是,即使撤銷了該行政行為,如征收土地已經依法批準,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后,仍可再次實施責令交出土地的行為。
不服強制拆遷行為的維權結果分析。強制拆遷行為,即指未經有關程序,直接實施強制拆遷的行為。對該類行為,復議機關或法院一般均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是否包含被強制拆遷的房屋損失問題,則一般認為其屬于征地補償安置的范疇,如果已有補償安置的協議,應按照協議執(zhí)行,如果未達成協議,應納入補償、安置爭議程序進行處理,不宜作為違法的強制執(zhí)行行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另對于房屋內的家具、家電等財產損失,應予以賠償。但賠償請求人對其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賠償請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