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有償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有使用期限的規(guī)定,期滿還需辦理續(xù)期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繼續(xù)使用。而以無償或僅交納補償安置等少量費用取得的劃撥土地,似乎并不存在這些問題,只要用地單位不被撤銷,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那么劃撥土地是否有使用期限的規(guī)定呢?
我國土地性質按
所有權分類,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按獲得途徑分類,國有土地又分為國有劃撥跟國有出讓兩種。國有劃撥土地是國家無償劃撥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
劃撥土地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
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這一規(guī)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根據以上規(guī)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xù)。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有兩種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另一種則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有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后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得到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劃撥只能適用于公益或國家核心的工程
項目。規(guī)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益的事業(yè)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項目用地;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體現出其公益的目的。
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直接由政府的批準產生的,只要交納征用的補償安置費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權,并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以及簽訂
合同。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了有另有的規(guī)定以外,是沒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為70年,若到期之后則為有償使用。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這并不表示可以無限期、無條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這時,原土地使用隨之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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