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訴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了行政抗訴的條件:(1)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3)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4)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5)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fā)生錯誤的;(6)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規(guī)則的;(7)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8)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9)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10)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11)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抗訴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
1.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行政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例如行政機關)轉辦、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fā)現(xiàn)。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申訴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行政抗訴案件,符合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nèi)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3.審查。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抗訴條件進行審查。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時,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對于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制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或者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4.提請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5.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本院抗訴不當?shù)?,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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