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市場不斷升溫,許多房地產經紀公司,即眾人熟知的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并逐漸掌握絕大部分二手房屋出租市場。在這種背景下,許多欲出租房屋的人,多數(shù)選擇將房屋委托給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即大家熟知的房屋“托管”,因為這樣既能盡快將房屋出租,也能節(jié)省時間,但殊不知,此種方式存在許多問題,可能會給自己招來許多煩惱,甚至法律糾紛。
租金代收代付
2011年5月,于某與中介公司簽訂房屋出租委托
合同,將一居室委托出租,租期1年,月租金2500元,支付方式為代收代付,即由中介公司收取租戶房租,再向于某支付房租。合同簽訂當日,中介公司給付三個月租金和一個月押金。一個月后,中介公司將房屋以每月2700元出租給饒某。后中介公司一直未給付剩余租金,直至租期屆滿,中介公司仍未給付租金。于某找到饒某,要求給付租金,但饒某以與于某未簽有租賃協(xié)議且已將全部房租給付中介公司為由不同意再支付租金。無奈,于某將中介公司及饒某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給付剩余租金,饒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最后,法院判決中介公司向于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駁回于某要求饒某連帶給付租金的訴訟請求。
擅自拆改房屋結構
2009年12月,王某將一套三居室委托給中介公司代理出租,租期1年,月租金3300元,并明確約定中介公司應合法、合理、安全出租并管理房屋,維持現(xiàn)有房屋現(xiàn)狀,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打隔斷,不得將衛(wèi)生間、陽臺作為臥室出租。合同簽訂后,中介公司在房屋中增設隔斷,將上述房屋分別出租給沈某等5戶。租住期間,沈某居住房間內的電暖氣長時間通電導致電氣線路故障引發(fā)火災,致使房屋受損嚴重。為此,王某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交還房屋,并賠償房屋修復、家具家電等損失。最后,法院判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交還房屋,并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4.3萬余元。
中介公司頻繁變更
2011年5月,劉某找到一家不知名的中介公司A,要求公司代理出租房屋。商談后,雙方簽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中介公司A負責房屋出租代理事宜,租期1年,月租金4200元,支付方式押一付三,代收代付房租。某日,劉某找到中介公司A要求給付租金,中介公司A答復稱公司已更換老板,拒絕給付租金。劉某找到承租人,將房屋收回。但中介公司A仍拖欠租金,故劉某將中介公司A訴至法院。被告以劉某起訴的被告名稱有誤為由拒絕應訴。經查,中介公司經二次名稱變更,現(xiàn)公司名稱為中介公司C。無奈,劉某再次起訴中介公司C,要求中介公司C給付拖欠的租金、燃氣費及水費。最后,法院判決中介公司C給付劉某拖欠的租金、燃氣費及水費共計1.5萬余元。
法官提醒:作為房屋出租委托方,最關心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能否按時足額收到租金;二是在租期屆滿時能否按交付時的原狀收回房屋?;乜匆陨先齻€案例,主要有以下二個特點:一是中介公司有違約現(xiàn)象,為多賺取租金差價,中介公司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反約定轉租他人,另外,中介公司還拒付或延付租金,甚至多次更名逃避責任,致使出租方不能按時足額收到租金;二是出租方在房屋的出租、管理中存在問題,例如未慎重選擇中介公司、將房屋出租后坐等收租金,忽略對房屋的管理等等。
法官提醒,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作為出租委托方,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選擇具有租賃代理資質且市場信譽好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因為這些機構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能較好地遵守合同約定,即便產生糾紛,也能快速合理解決。
二是出租期間,應時常去查看出租房屋,確認中介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房屋結構、違反合同約定轉租,承租人是否有不正當使用房屋、損毀房屋附屬設施設備等違約行為,一旦發(fā)現(xiàn)上述問題,應及時尋求救濟途徑,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三是簽約時,盡量選擇租賃雙方自行劃轉租金的支付方式,而不是選擇代收代付方式,因為后種支付方式不僅給予中介公司加價出租、拆改房屋出租等賺取差價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還給中介公司拒付、延付租金留下可趁之機,使出租方的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