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糾紛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社團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成立后如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工程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二、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1、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兩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焙偷诹l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钡鹊?。實務中,對確定被告所在地的爭議不大,但是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由于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實際履行地明不明確成了建設工程合同的關鍵。
2、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義務的地點,即義務清償地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由發(fā)包人提供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并由發(fā)包人支付設計費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的履行地,建設工程合同最終交付的是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屬不動產,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因此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應為合同實際履行地,從理論上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從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也應為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區(qū)別,有的明確了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有的對交付圖紙的地點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交易習慣,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點應該是發(fā)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
3、管轄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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