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2年6月1日,上海市崇明縣政府采購中心受該縣婦幼保健所委托,對高頻X線攝片機設備政府采購項目組織招標。上海輝慈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慈公司)、裕滿公司等四家企業(yè)參與報名,招標文件中有“歐美一線品牌”等具體要求。輝慈公司經競爭性談判中標后,裕滿公司以輝慈公司投標設備為國產品牌,不屬于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歐美一線品牌”為由提出質疑。后縣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專家復評,并給輝慈公司回函稱;“我中心維持專家的復審意見,對你公司投標文件未作實質性響應,作廢標處置。同時建議此次投標作流標處置”。輝慈公司向縣財政局投訴。該局經審查后作出崇財庫(2012)9號投訴處理決定,認定招標文件中設定產品為歐美品牌,且作為實質性條款加以限制,具有明顯歧視性。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輝慈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縣財政局上述處理決定。
二、爭議焦點
崇明縣財政局的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分析
被告縣財政局對原告輝慈公司投訴所涉政府采購活動進行了全面審查,認定招標文件中設定產品為歐美品牌,且作實質性條款加以限制,具有明顯歧視性,有違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故依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被訴處理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輝慈公司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縣財政局認定招標文件條款存在歧視性,認定事實清楚;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作出被訴處理決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同時,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招標文件對采購產品的品牌限定為歐美品牌,亦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本案是涉及政府采購的典型案例。政府采購通常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等使用財政資金按法定要求和標準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受一定限制、底線清晰的市場交易活動,需要考慮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采購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及供應商的合理收益等多重因素,如果不依法規(guī)制、精打細算,會造成成本浪費、質次價高甚至滋生腐敗,損害公共利益、破壞政府形象。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原則,第十條規(guī)定了除特定例外情形外,應當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原則。本案中,涉案醫(yī)序器械招標文件設定產品為“歐美一線品牌”,排斥了非歐美品牌產品供應商,未平等地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機會,帶有明顯的傾向性,違反了上述原則。人民法院據(jù)此支持縣財政局的被訴處理決定,判決駁回輝慈公司的訴訟請求,凸顯了上述政府采購原則的實踐價值,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四、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裁判依據(jù)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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